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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黃慶隆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標即佳林屠宰場、陳志宏、黃秀麗、高雅欣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34萬1,33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萬1,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

㈡提出被告黃秀麗、高雅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無關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