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歐陽裕國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慧珍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在本院為准否之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裁定確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蔡慧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