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楊坤賜被 告 鄭雅玲

楊坤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玲、楊坤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599元(計算式:548,999元+268,600元=817,5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7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本件被告鄭雅玲(Z000000000)、楊坤明(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