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許峻挺被 告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富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以塗銷,而系爭供擔保物價額為612,907元(計算式:56.23㎡10,900元=612,907元),顯低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供擔保物價額為準,核定為612,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