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2號原 告 陳林西美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俊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惟未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因附表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亦查無房屋稅課稅資料,復無鄰近同區段門牌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或系爭房屋結構、年份、面積等資訊可供參酌,然依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可見上開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30元。茲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114年度救字第1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若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3,7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附表編號 標 的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2.28平方公尺) 2228分之29 2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86.54平方公尺) 1分之1 3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26.74平方公尺) 42674分之547 4 屏東縣○○鎮○○路000號房屋(含增建、定著物及水電)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