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張喜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芳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萬7,5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