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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雨宸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塗蕎瑄、潘冠妤、潘羿霏、潘竑佐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塗蕎瑄、潘冠妤、潘羿霏、潘竑佐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