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0號原 告 羅瑞美被 告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574、1050、1051建號建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詳見附表)。查上開抵押不動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3,004元,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2,930,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3,0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編號 抵押權人 (即被告) 地號/建號 (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楠樹腳段一小段) 設定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元/㎡) 價額 擔保債權金額 1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6地號土地 1444/ 0000000 31,046 138,885 本金最高限額1,620,000 57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5樓之1) 162/ 10000 30,714 105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5樓之18) 全部 81,300 2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6地號土地 1163/ 0000000 31,046 111,858 本金最高限額1,310,000 57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5樓之1) 130/ 10000 24,647 10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5樓之19) 全部 65,600 合計 453,004 2,9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