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楊雪華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被 告 張鳳蓮
曾瑞輝伍曾瑞惠曾瑞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二所示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系爭抵押權設定標的係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開不動產現值合計為113萬14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顯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2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113萬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附表一: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坐落屏東縣潮州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新臺幣) 新生段792地號土地 65.29 全部 16,000 104萬4,640元 新生段274建號建物 85,500元 合計 113萬140元附表二:
登記字號 登記日期 權利人 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 潮登字第047210號 111年5月25日 張鳳蓮 曾瑞輝 伍曾瑞惠 曾瑞娥 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