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陳羽婕被 告 陳彭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萬7,680元(680×3095+680×2404+680×1200+680×2040+812900×4/1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