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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8號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堅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玟德被 告 林崑狄

陳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本件依上開規定,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9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萬6,340元、32萬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表一:原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6,189萬9,686元) 1 利息 6,189萬9,686元 113年12月2日 114年9月9日 (282/365) 5% 239萬1,193.35元 小計 239萬1,193.35元 合計 6,429萬879元附表二: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03萬5,000元) 1 利息 3,203萬5,000元 113年12月2日 114年9月9日 (282/365) 5% 123萬7,516.44元 小計 123萬7,516.44元 合計 3,327萬2,516元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