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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李聖芬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告 蔡燕城

蔡瑞源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614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巷段000地號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依該土地面積3,358.06平方公尺及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7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0萬8,702元(計算式:3358.06×1700=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8,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