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朱勝昌被 告 朱伊姜兼法定代理人 朱舒姜被 告 朱惜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㈡被告朱舒姜應將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附表一、二所示抵押不動產價額合計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9萬3,131元、272萬6,500元,均高於各該擔保債權額100萬元、20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編號 抵押權人 地號/建號(均坐落屏東縣 東港鎮福德段)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價額 擔保債權金額 1 張秋梅(歿) 622地號土地 全部 27.6 22,300 615,480 1,000,000 2 張秋梅(歿) 635地號土地 全部 134.65 16,798 2,261,851 3 張秋梅(歿) 3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同鎮通明街33號) 全部 415,800 合計 3,293,131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編號 抵押權人 地號/建號(均坐落屏東縣東港鎮龍帝段)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元/㎡) 價額 擔保債權金額 1 朱舒姜 818地號土地 全部 84.72 23,000 1,948,560 2,000,000 2 朱舒姜 808-4地號土地 全部 17.28 23,000 397,440 3 朱舒姜 5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同鎮興東路65之76號) 全部 380,500 合計 2,72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