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林健正上列原告與被告碧信汽車行即呂憶婕間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594元(即原告陳報之賦稅差額594元及拆除費用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呂憶婕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