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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李瑞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穎盛、李秀昭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萬9,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03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