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葉陳品
葉雅倫葉雅靜葉雅惠
葉雅茹葉志冠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追 加 原告 葉綰玲
葉泓鑛葉嘉岑
葉天恩葉泓廷被 告 陳美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瑤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葉碩堂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