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黃育麟上列原告與被告龔輝鴻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證據1委任授權書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