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宋麗華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宋仲玲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8,1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