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陳淑芬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宣佑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