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