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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得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偉倫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韶儀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