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陳貴寶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宏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864元【計算式:981.07×3400×9/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原告前已繳納費40,57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計溢繳24,336元,則原告依該條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