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煜佳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光哲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3萬186元,尚應補繳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