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劉欣上
劉歡上劉怡蘭被 告 吳春梅
吳祥碩(原名:劉泰君)
吳羽萁(原名:劉俐君)
胡建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吳春梅有新臺幣(下同)3,703萬3,050元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8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就百益五金行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經營權轉讓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並應回復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吳春梅。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胡建君就欽源五金行於115年1月21日所為之設立登記應予撤銷。上開聲明,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百益五金行」、「欽源五金行」之價值為何,雖原告於115年2月11日具狀陳報「百益五金行」之店內存貨價值為100萬元,惟未適切查報憑據,致本院無從認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獲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又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吳春梅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列之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被告吳祥碩、吳羽萁之行為,應予撤銷,回復為吳春梅名義。原告上開聲明之目的係在回復被告吳春梅就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基於要保人地位而得享有之權利,以使原告債權獲得清償,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系爭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與原告對被告吳春梅之債權額擇低為斷。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保險契約之預估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合計為4萬6,677元,而原告未能陳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價額為何,致本院無從認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獲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綜上,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物合計為499萬6,677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1,650,000+46,677=4,996,677),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物金額低於原告之上揭債權金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9萬6,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建琳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投保始期 (年期) 保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要保人變更事項 1 安和住院醫療終身 (0000000000) 92/06/23 (20) 1,000元 無 於114/02/21變更要保人由吳春梅變更為吳祥碩 2 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 (0000000000) 106/06/24 (20) 20,000元 約8,033元 (約6,907元) 於114/02/21變更要保人由吳春梅變更為吳祥碩 3 連康101終身 (0000000000) 92/02/06 (20) 100,000元 約24,924元 (約24,924元) 於114/02/21變更要保人由吳春梅變更為吳祥碩 4 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 (0000000000) 105/02/14 (20) 10,000元 約5,540元 (約4,613元) 於114/02/21變更要保人由吳春梅變更為吳祥碩 5 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 (0000000000) 106/06/25 (20) 20,000元 約4,673元 (約4,013元) 於113/09/23變更要保人由吳春梅變更為劉俐君 6 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 (0000000000) 105/02/14 (20) 10,000元 約3,207元 (約2,670元) 於113/09/23變更要保人由吳春梅變更為劉俐君 7 鍾心呵護重大傷病定期 (0000000000) 108/03/29 (20) 16,274元 約300元 (約246元) 於113/09/23變更要保人由吳春梅變更為劉俐君 合 計 46,677元 (約43,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