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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39號原 告 吳錫河被 告 楊百㨗

楊百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1萬8,26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1萬8,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