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許順貴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被 告 張喜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萬2,726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萬2,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