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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親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4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否認婚生子女(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核其訴之性質屬於親子關係事件,而本件訴訟之被告設籍於臺南市,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此有戶籍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考,且原告雖設籍於本院轄區,惟戶籍地係屏東市戶政事務所,而據其具狀陳明其現遷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見第11、19頁),亦無法認定其住所係在本院轄區內,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可確定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程序上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