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親字第51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A02被 告 A03被 告 A04被 告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相對人A03、A04、A05等3人並非甲○○親生子女,並無親子女關係存在。嗣變其聲明為:之前對被告A03、A04、A05等3 人起訴,聲請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規定,被告A03等3 人無權繼承甲○○所繼承乙○生前所遺留之遺產。該等部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倘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A03、A04、A05無權繼承甲○○所繼承乙○生前所遺留之遺產,既經A04等所否認,則此繼承權關係是否存在之法律關係即不明確,致影響兩造之應繼分權利之多寡,自有以確認判決除去其不明確之必要,故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無不合。
本件被告A03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A01為申請祖父乙○生前所遺留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持分各2分之1,向屏東縣○○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該所)辦理繼承移轉登記,經由該所000年00月0日○○○字第000000號通知補正書第7條補正事項載明甲○○之次子A03、長女A04、次女A05等3人均於甲○○在○○○○死亡後出生。查戶主丙○○○手抄戶籍謄本配偶甲○○戶籍記事欄位有記載民國00年00月00日遷出行方不明,00年0月00日由戶長代報遷出,因被日軍徵召海外,00年0月00日在○○○○戰死,00年0月00日聲請登記。甲○○之死亡登記系由其配偶丙○○○申請,其檢附甲○○同隊人丁○○,住屏東縣○○鎮○○路00號及戊○○住屏東縣○○鎮○○路00號等2 人之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死亡日期為民國00年0月00日不幸被盟軍飛命爆炸死亡。又查甲○○的次子A03依戶籍謄本記載係於00年0月0日出生,長女A04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次女A05係00年0月00日出生,其現戶戶籍謄本仍載父甲○○,渠等三人均非甲○○之婚生子女,致戶籍登記與事實不符。自非甲○○之繼承人;被告A03等3 人無權繼承甲○○所繼承乙○生前所遺留之遺產云云,聲明求為判決:如壹所述。被告A04、A05則以:A03、A04、A05未曾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並獲勝訴確定判決,則任何人均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又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距被繼承人甲○○00年0月00日在○○○○戰死時,已逾家事事件法第64條所定除斥期間,其訴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A03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查原告主張甲○○之次子A03、長女A04、次女A05等3 人均於甲
○○在○○○○死亡後出生。戶主丙○○○手抄戶籍謄本配偶甲○○戶籍記事欄位有記載00年00月00日遷出行方不明,00年0月00日由戶長代報遷出,因被日軍徵召海外,00年0月00日在○○○○戰死,00年0月00日聲請登記。甲○○之死亡登記係由其配偶丙○○○申請,其檢附甲○○同隊人丁○○,住屏東縣○○鎮○○路00號及戊○○住屏東縣○○鎮○○路00號等2人之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死亡日期為00年0月00日不幸被盟軍飛命爆炸死亡。又查甲○○的次子A03依戶籍謄本記載係於00年0月0日出生,長女A04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次女A05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等情,固據其提出死亡登記申請書、證明書、除戶全戶謄本等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資料為證,此部分堪信屬實。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
,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法條第二、三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確定判決前,不許任何人為相反之主張。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主張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雖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然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為六個月),亦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且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依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新法修修正施行前,除斥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查甲○○的次子A03依戶籍謄本記載係於00年0月0日出生,長女A04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次女A05係於00年0月
00 曰出生,甲○○早在00 年戰死當時民法(19 年 12 月 26日公布)第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 1063 條原條文):僅有「夫」或「妻」有權提起否認之訴,且除斥期間僅有 1 年(知悉子女出生日起算)。則本件除斥期間早己屆滿;此等除斥期間之規定均係婚生推定制度下,為謀子女地位安定與真實血緣關係間之平衡,維護法律秩序之穩定,所為立法設計。又因現代科技進步,親子關係形成原因多樣化,已非單純僅由血緣所生者始構成親子關係,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固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使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確認之訴,俾紛爭當事人有得以利用訴訟程序之機會,以應實際之需要,並保護子女之權益。惟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倘因逾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除斥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舊民法第1063條規定亦無權提否認婚生之訴),又無從依同條第三項聲明承受訴訟,即不得再否認該婚生子女關係。縱其依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可認有確認利益,惟因不得推翻該婚生推定,其訴仍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