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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邱郁湘

邱郁婧邱育德邱育星兼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薛惠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昭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323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