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永欽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4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