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政榮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上列聲請人與黃嘉芳等人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114年補字765號),聲請人起訴時併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繳納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之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