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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晨宜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宸原 告 傅雪琪

李詔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被 告 李鴻明

李鴻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