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晨宜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宸原 告 傅雪琪
李詔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被 告 李鴻明
李鴻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