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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小玲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法扶律師)視同上訴人 鍾郁豐

鍾淑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鍾文振法定代理人 鍾文雄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僅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1,179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但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上訴人等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編號591(1)所示面積277.8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其履行期間為1年 每平方公尺1,300元 361,179元【計算式:277.83×1,300】 合計 361,179元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