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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張石成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被 告 林張春桃訴訟代理人 林嘉彬被 告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書全被 告 林立峰

林源智

林金珠林金圜林金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如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7月14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257.55平方公尺上建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查上開土地114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7萬4,075元(計算式:257.55×65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650元,尚應補繳1萬2,506元(計算式:00000-0000=1250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