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2號原 告 邱勁元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李軒軒律師被 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亮慶訴訟代理人 姚政松
楊蕙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9日下午4時宣判。惟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周內具狀說明,繕本逕寄他造:
㈠屏東縣長治鄉文學街45巷是否供當地居民、不特定公眾通行
所必要,抑或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是否該處另有新設巷道可供對外通行。請提出相關事證。
㈡請提出上處附近聯絡之路線圖(請標明各路名、各可通行至何處)。
㈢其他主張、答辯及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