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吳富珍
吳滿珍吳文珍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俊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麟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9,075元【計算式:8,80092.01+29,387=839,075】,應繳裁判費1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