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楊紋卉陳瑋杰被 告 鍾明志
鍾汎勛鍾昀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對被告鍾明志(下逕稱其名)有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本金及利息等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前已就該債權取得執行名義。鍾明志為免繼承其等之父即被繼承人鍾春波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遭伊追索,與被告鍾汎勛、鍾昀志(下逕稱其名,與鍾明志合稱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成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分割協議),並於113年1月31日辦畢分割繼承登記(下稱系爭分割登記),將系爭不動產均登記予鍾昀志單獨所有,鍾明志自係以無償行為損害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就鍾春波所遺系爭遺產所為系爭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系爭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鍾昀志應將系爭分割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按鍾春波生前遺願而為系爭分割協議,且鍾昀志已按該協議給付鍾汎勛、鍾明志各2,000,000元作為對價。且鍾春波過世前罹患癌症,相關醫療等生活費用概由鍾昀志單獨支應,況原告未提出事證證明系爭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亦未舉證鍾昀志、鍾汎勛知悉鍾明志與原告間有系爭債權等關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3頁,部分文字依判決編輯略為修改):
㈠鍾明志積欠原告59,474元,及自94年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另積欠原告160,526元,迄未清償,原告就系爭債權業已取得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261號債權憑證。
㈡鍾春波前於112年9月19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即鍾明志、鍾汎勛、鍾昀志等3人,均未拋棄繼承。
㈢鍾春波死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即系爭遺產)。
㈣被告間於113年1月27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即系爭分割協
議),將系爭不動產分歸鍾昀志單獨所有,並已於113年1月31日辦畢分割繼承登記(即系爭分割登記)。
㈤鍾明志於112年間僅有薪資收入,名下無其他財產、所得,現存財產不足供清償積欠原告前揭債務。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3頁,部分文字依判決編輯略為修改):
㈠被告間就如系爭遺產所為之系爭分割協議,及就系爭不動產
所為系爭分割登記,究為無償或有償行為?㈡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
爭分割協議及系爭分割登記,及請求鍾昀志塗銷系爭分割登記,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告間就如系爭遺產所為之系爭分割協議,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系爭分割登記,究為無償或有償行為部分:
⒈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
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撤銷原因係指構成行使撤銷權要件之各事由而言,在無償行為,應自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時起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係於113年10月16日調閱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時,始知系爭分割登記事宜,並提出該等謄本為證(見潮補卷第33至87頁),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2至93頁),堪信為真。則原告於113年12月4日起訴行使撤銷權(見潮補卷第7頁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1年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倘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價讓與第三人,或以其價值對於受讓者清償債務,其他債權人亦僅於有同法條第2項情形時,始得以訴請求撤銷,尚不能認其行為為無償,而逕指債務人之換價為同條第1項之詐害行為,俾以保全法定撤銷權之行使,兼資防免妨害交易之安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亦有明定。是受扶養權利者如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苟非全然欠缺負擔扶養義務之能力,縱因負擔此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僅得減輕其義務,不得免除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系爭分割協議上載有系爭不動產均由鍾昀志繼承,另鍾昀志應給付鍾汎勛、鍾明志各2,000,000元作為補償等語,並由鍾昀志之配偶即訴外人黃櫻芳分別開立發票日113年2月5日、面額2,000,000元之支票2紙(票號:QD0000000、QD0000000)予鍾汎勛、鍾明志,以為支付對價,該等支票嗣於113年2月5日兌現,有遺產分割協議書、支票影本暨付款簽收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23、27頁)。核與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7之1行當事人訊問,被告就系爭分割協議書立原委,具結陳述如下:系爭分割協議上簽名為其等親簽,文字則是鍾昀志打的,於鍾春波在世時,與被告等人有達成該協議,因為鍾明志、鍾汎勛均不在家,且在外有負債,鍾春波生前與鍾昀志同住,長年照顧生病的父親,並支付所有醫療、看護等生活費用,該協議書有關補償鍾明志、鍾汎勛的對價2,000,000元,僅系爭遺產有關不動產部分,另就系爭遺產之動產部分,鍾昀志另有支付鍾明志、鍾汎勛935,000元等之對價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綜觀被告所言上開各節大致相符,且與卷附上開協議書、支票影本暨付款簽收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等件互核相吻(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
⒋再徵諸鍾春波死亡後留有系爭遺產,系爭不動產經核定之價額為5,353,199元,遺產共計8,960,905元乙節,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查(見潮補卷第157至159頁),以每人應繼分3分之1計算,系爭不動產分割時每人可分得者價值約為1,784,400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又鍾春波生於00年間,死於112年間,享年77餘歲,有其除戶謄本為憑(見潮補卷第285頁),參諸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之退休年齡為65歲,及鍾春波於65歲後尚生存12餘年,且鍾春波晚年之醫療、看護等生活費用均由鍾昀志負擔等節,亦經被告於本院當事人訊問陳述甚詳(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可認鍾春波於65歲後之12餘年因欠缺工作能力而無從獲取收入,即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權利等情。而被告於鍾春波65歲即100年3月10日起至死亡時之期間正值壯年,堪認均有相當之勞動能力,則被告均對鍾春波負有扶養義務,應堪認定。雖鍾明志無力清償對被告所負系爭債權,惟此僅屬維持生活有所困難,難認其欠缺負擔扶養義務之能力,依上說明,仍無從免除其對鍾春波之扶養義務。且鍾春波居住地點為屏東縣,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0至112年度屏東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略為18,044元,據以計算鍾春波平於100年3月至112年9月間(共151個月)之扶養費,共計2,724,644元(18,044×151),又鍾明志於上開期間對鍾春波所應負擔3分之1之扶養費即908,215元(2,724,644÷3),加計鍾昀志就系爭遺產補償鍾明志合計2,935,000元等情,堪認系爭分割協議就鍾明志、鍾汎勛放棄系爭不動產繼承權與鍾昀志支付補償金間應存在對價關係,此等債之約定,應屬有償行為,被告依據系爭分割協議辦理系爭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當屬有償行為。原告以鍾明志未取得系爭遺產應繼分,逕主張系爭分割協議為鍾明志之無償贈與行為,尚不足採。
㈡依上,原告主張系爭分割協議及系爭分割登記為無償行為害
及系爭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系爭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鍾昀志塗銷系爭分割登記,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系爭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鍾昀志塗銷系爭分割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被繼承人鍾春波之遺產(即系爭遺產)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應有部分或數額 1 土地 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地號 43000分之2 2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4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5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6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7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8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9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10 房屋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康寧路196號) 全部 11 房屋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康寧路198號) 全部 12 房屋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中寧路102號) 全部 13 房屋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中寧路104號) 全部 14 房屋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中寧路106號) 全部 15 房屋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中寧路108號) 全部 16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0 1,021元 17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 466元 18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786元 1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00 249元 20 存款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 591元 2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0 17,484元 2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000000000000 41,858元 23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000 1,504元 2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0 2,743元 25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0 4,164元 26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 0元 2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內埔郵局00000000000000 152,404元 2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內埔郵局00000000 11,274元 29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0 1,000元 30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00 0元 31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165,384元 32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5元 33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1,716元 34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358,136元 35 存款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0 743元 3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1,805元 37 存款 連線商業銀行總行000000000000 0元 38 存款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信用部00000000000000 1,038元 39 存款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信用部00000000000000 882,117元 40 投資 台北富邦銀行法巴科技創新股票基金00000000000 0.9950股 41 投資 台北富邦銀行中信越南機會美累00000000000 225.3700股 42 投資 台北富邦銀行法巴能源轉型股票美元00000000000 107.9140股 43 投資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摩根投資-JPM環球非投資等級債券美元(F股每月派息)基金00000000000 136.1810股 44 投資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野村愛爾蘭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BD美元類股)00000000000 145.2738股 45 投資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鋒裕匯理新興市場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ND月配型(新臺幣)00000000000 50,000股 46 投資 台育證券內埔分公司#00000000000 0股 47 投資 金鼎證券屏東分公司#582H0000000 0股 48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屏東分公司華邦電913H0000000 1,283股 49 投資 凱基證券內埔分公司南亞科00000000000 287股 50 投資 凱基證券內埔分公司華映00000000000 2,792股 51 投資 凱基證券內埔分公司#565Q0000000 0股 52 投資 凱基證券內埔分公司華邦電00000000000 14,360股 53 投資 凱基證券內埔分公司大同00000000000 199股 54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181元 55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0元 56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0元 57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0元 58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0元 59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0元 60 其他 電子支付帳戶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