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2號原 告 郭錦璋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被 告 邱益三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黃馨萱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周楷翔律師被 告 正德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牟傳禮(即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關於「68年8月19日屏登字第017904號」之記載,更正為「69年8月19日屏登字第01790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