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昆輝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長立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宗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