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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楊明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限本人親收)訴訟代理人 呂宜桓律師

李門騫律師被 告 楊宗憲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8,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46,07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4,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