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趙寅善被 告 趙健均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現在稅捐單位直接把房屋稅、地價稅稅單直接寄給我,應該是許菀庭去更改的等語,則為明瞭上開房屋稅、地價稅稅單地址變更之情形,本院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故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