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2號原 告 王淑美訴訟代理人 蘇小雅律師被 告 蔡淑貞訴訟代理人 蔡錦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