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6號原 告 陳蔣進
郭癸伶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本件本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