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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秀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一成、潘美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