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5號被 告 邱昭瑋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上列原告邱郁湘等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參加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為訴訟參加,被告聲請駁回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聲請駁回參加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邱郁湘等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紀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