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黃景慧被 告 陳鳳美
陳文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門牌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13號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居住於門牌屏東縣○○市○○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89號房屋),與伊毗鄰而居。被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不斷在深夜或凌晨,故意敲擊伊之2樓牆壁、按鳴喇叭及深夜開關年久失修之車庫鐵捲門等方式製造噪音(如附表一所示),經伊多次報警及反映仍未改善,致伊因長期飽受噪音之侵擾。且被告陳文川另於如附表一編號
2、3所示時間,在原告住處監視器前比出不雅手勢並大聲叫罵,故意侮辱伊。被告上開製造噪音之行為及被告陳文川對伊比不雅手勢之行為,不法侵害伊之居住安寧、名譽及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原伊身心及生活均受嚴重影響,並因而罹患失眠、焦慮及自律神經失調等症狀。爰依民法第793條及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於系爭89號房屋內敲及牆壁或製造喧囂、震動噪音,妨害原告生活環境安寧等之聲響侵入伊所居住之系爭13號房屋內,並修繕系爭89號房屋對面其使用之車庫鐵捲門,以減少噪音之產生。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共同製造噪音部分,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伊新台幣(下同)10萬元,就被告陳文川故意侮辱伊之部分,請求被告陳文川賠償伊2萬元等情。
並聲明:㈠被告不得於系爭89號房屋內敲及牆壁或製造喧囂、震動噪音,妨害原告生活環境安寧等之聲響侵入伊所居住之系爭13號房屋內,並修繕系爭89號房屋對面其使用之車庫鐵捲門,以減少噪音之產生;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㈢被告陳文川應給付原告2萬元;㈣第2、3項聲明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等係經營早餐店,因營業性質所需,須於夜間進行備料作業或為日常活動,作息時間與一般人不同,多於凌晨0時至1時始就寢,始於深夜時段關閉鐵捲門,然該鐵捲門每日僅開啟及關閉各1次,頻率有限,且鄰近住戶均能容忍,僅原告主觀上難以接受,尚難逕認已逾一般社會生活所可容忍之範圍。又被告陳文川固曾於深夜有敲打牆壁之情形,惟係為修繕冷氣室外機所致,並非無端製造聲響,且因其從事早餐業,作息時間與一般人不同,上開行為係配合其生活及工作所需,並無故意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意思。至於原告主張被告陳文川曾於深夜按鳴喇叭及比出不雅手勢部分,當時係因其甫購置新車,於安裝方向盤皮套時不慎誤觸喇叭所致,並非刻意發出聲響;另關於不雅手勢之行為,係因原告多次檢舉其等所經營之早餐店,被告陳文川心生不滿,始朝原告所設置之攝影機比出手勢,以為情緒發洩,惟當時原告並不在場,其亦非直接對原告為之,難認其行為具有指向原告之侮辱性質,亦不足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或人格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噪音方面:
⒈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
之噪音,固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惟他人從事一般日常居家或社會生活活動,屬符合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要之自由權利,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該二者基本權利間如有牴觸,應採取能最大兼顧二者保障之方式,盡可能使法律對二者之保護達成合理且適當之衡平,尚不能逕認對何者之保護,應優先凌駕於對另一者之保護。準此,他人從事社會活動所製造之聲響、振動是否構成對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之侵害,應以係否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為斷,而不應僅憑當事人之主觀感受以為認定。倘他人從事社會活動所製造之聲響、振動,符合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即難認該他人製造之聲響、振動,構成對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之侵害。另按噪音管制法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該法第3條所明定,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訂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下稱系爭準則),其中第2條第2款規定:「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而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指上午7時至晚上8時,均能音量為65(Leq,即分貝);晚間指晚上8時至晚上11時,均能音量為60(Leq);夜間指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均能音量為55(Leq),系爭準則第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是倘當事人製造聲響之行為,確未違背上開行政法規上之噪音管制標準,且斟酌當地環境、建築物情況、社會活動之時間、種類、性質、聲響音量、特性、暨居住安寧、活動自由等要素綜合判斷,未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即難僅以單方之指摘,遽認行為人製造聲響之行為乃具不法,限制其從事正常合理社會活動之自由。復者,恐因建物結構體之共鳴或因隔音品質不佳,而放大其聲響音量,但不能因此即限制渠等一般日常生活行為,蓋於都會地區人口密集度高,住戶緊鄰而居、共用牆壁及樓地板之社會生活常態,本難避免相鄰居住者間彼此日常生活之互相影響,難以期待各樓層住戶之起居生活均寂靜無聲,或生活作息時間能完全契合,實有賴相鄰者之相互容忍、尊重,始得以維持關係之和諧。
⒉敲打牆壁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陳文川有於深夜敲打牆壁一節,為被告陳文川所不否認,並辯稱:伊當時係為維修冷氣室外機等語(見本院卷第238頁)。惟查,原告並未提出任何客觀證據,證明該敲擊聲響之音量已達噪音管制法及相關規範所定之管制標準,難認已構成法律上所稱之噪音。再者,姑不論被告陳文川所為上開敲擊行為是否確係維修設備所致,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居家生活過程中,偶因各種原因產生短暫之敲擊或聲響,乃難以完全避免之現象。此類聲響如屬偶發、零星發生,且未具持續性或反覆性,通常尚在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內。本院審酌原告主張被告陳文川於深夜敲打牆壁之次數零散,且其復未舉證證明上開敲擊聲響之音量已逾越噪音管制法及相關規範所定之管制標準,而屬噪音之程度,並具有長時間、頻繁發生之情形,是縱使該敲擊聲響發生於夜間,然在欠缺持續性及強度證明之情形下,尚難認已逾越社會一般容忍界限。
⒊按鳴喇叭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陳文川有於深夜按鳴喇叭一節,固為被告陳文川所不否認,並經本院勘驗錄影畫面確認其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段內曾多次按鳴喇叭(勘驗結果參附表二,見本院卷第403至404頁)。惟被告陳文川辯稱係因裝設方向盤皮套而誤觸喇叭,然依其所提出之電子發票顯示,該皮套係於113年3月21日始購買,晚於113年2月23日按鳴喇叭之時間(見本院卷第407頁),是被告陳文川之上開辯解,並不足以採信。然依附表二勘驗結果,被告陳文川上開按鳴喇叭之行為係集中於該日特定時段內,且整體持續時間約2分鐘,屬短暫且偶發之聲響,並非長時間持續或反覆發生。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夜間仍難免有各類突發或短暫聲響,例如:車輛通行、臨時操作設備或機具、救援之警車或救護車鳴笛,甚或偶有飆車族飆車、按鳴喇叭或路人誤觸車輛警報器所生之聲響。而上開聲響於日常生活中,縱使是深夜或凌晨,仍難完全避免,縱可能該等聲響會對居住者造成一時干擾,惟如其發生時間短暫、非持續性,通常尚在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內。而參酌本件情形,被告陳文川按鳴喇叭之行為並未證明有長時間持續發生或反覆出現之情形,是縱其發生於夜間,然在欠缺持續性、頻繁性等情形下,仍難認已逾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界限。
⒋開關鐵捲門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有於深夜開關鐵捲門一事,為被告陳文川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38至239頁),且依本院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勘驗錄影畫面結果,被告陳鳳美亦確曾於如附表一編號6、10至15、19至21所示時間關閉鐵捲門,而鐵捲門每次關閉所發出聲響之總時長約為1分鐘(勘驗結果參附表三,見本院卷第379至389頁)。惟原告並未提出客觀證據證明該聲響之音量已逾越噪音管制法及相關規範所定之管制標準,亦未舉證顯示該聲響具有持續性、反覆性或高度干擾性之特徵。反觀依前開勘驗結果及原告主張內容可知,被告開關鐵捲門之頻率,至多係每日於深夜關閉一次,且單次聲響持續時間僅約1分鐘,屬短暫且間歇性之生活性聲響。再者,衡酌被告係經營早餐店,其營業型態本具有清晨營業之特性,因而其作息時間自難與一般日間上班族或退休人士相同,於夜間進行備料並於深夜關閉店面,或從事與營業及日常生活相關之必要行為,均屬其維持營業運作及基本生活所不可避免之活動。此類行為係一般社會生活中常見之經濟活動型態,尚難僅因其發生於夜間,即逕認為不當或具有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性質。此外,就客觀影響觀之,上開開關鐵捲門之聲響發生時間雖屬夜間或凌晨,然其持續時間短暫、頻率有限,且未見除原告外有其他鄰居提出相同反映或檢舉,益徵其影響程度尚未達一般人社會生活所不能容忍之程度。縱原告主觀上感受不適,亦難僅憑其個人感受,即認該行為已構成對居住安寧之不法侵害。
⒌依上所述,被告敲擊牆壁、開關鐵捲門及按壓喇叭所發出之聲響,尚未逾越客觀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而構成對原告居住安寧及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行為。至原告雖另提出被告陳文川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遭裁罰之處分書,及其過往之警局報案紀錄為證,然該等資料性質上係屬行政機關基於維持公共秩序所為之行政裁罰或受理報案之紀錄,然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係就行為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或安寧,依行政法規範及較為簡化之程序所為之認定,其判斷標準、舉證程度及法律效果,均與民事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之判斷有別,屬不同法律評價體系,尚不足以單憑上開原告所提之處分書或報案資料,據以認定被告已構成對原告居住安寧之侵權行為,併此敘明。㈡不雅手勢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陳文川曾比不雅手勢部分,固為被告陳文川所不爭執(見本院卷404至405頁),並經本院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勘驗錄影畫面無訛(勘驗結果參附表二,見本院卷第403至404頁)。惟依勘驗結果及原告自陳內容可知,被告陳文川為上開手勢時,原告並未在場(見本院卷第404頁),則該手勢是否具有指向原告之意,已非無疑。且侮辱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係基於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思,且其言行具有具體指向特定人之性質。然本件被告陳文川所為不雅手勢,既係在原告未在場之情形下為之,客觀上難認係針對原告而為,亦無從認定其主觀上具有貶抑原告人格或名譽之意思,較屬個人情緒之宣洩行為。是縱認被告陳文川確有比出不雅手勢之事實,在欠缺特定指向對象及侮辱意思之情形下,尚難認已構成對原告之侮辱行為。
㈢依前開㈠、㈡說明可知,被告敲擊牆壁、開關鐵捲門及按壓喇叭所發出之聲響,其強度、頻率尚未逾越一般社會生活所可容忍之程度,難認已構成對原告居住安寧或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又被告陳文川固有於原告住處監視器前比出不雅手勢之情形,惟該行為並非當面對原告為之,亦未對第三人傳達,難認具有對特定對象表達侮辱之意思或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或人格權之程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93條及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於系爭89號房屋內敲擊牆壁或製造喧囂、震動噪音,並修繕車庫鐵捲門,以防止聲響侵入其居住之系爭13號房屋;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均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93條、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㈠被告不得於系爭89號房屋內敲及牆壁或製造喧囂、震動噪音,妨害原告生活環境安寧等之聲響侵入伊所居住之系爭13號房屋內,並修繕系爭89號房屋對面其使用之車庫鐵捲門,以減少噪音之產生;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㈢被告陳文川應給付原告2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柏瑜附表一:
編號 日期時間 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 報案時間 證據 1 112年8月19日02時00分 原告遭被告陳文川敲打牆壁製造噪音,妨害原告安寧 112年9月13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2年9月13日7時41分 案號Z112099BQ1N254C 2 113年2月23日凌晨0時12分 原告於113年2月23日凌晨0時12分左右在原告家側門旁遭被告陳文川用汽車喇叭聲,連續按了25次後在原告側門旁樹木吐痰、並在原告裝置的監視器鏡頭前比不雅的手勢,故至派出所報案 113年5月1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3年5月1日13時22分 案號Z113059BQ1N2HD5 3 113年5月1日下午16時22分 被告陳文川於113年5月1日下午16時22分回家時對原告大吼大叫比出不雅手勢等行為妨害其安寧 113年6月9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3年6月9日02時45分 案號Z113069BQ1N2LX3 4 113年5月13日23時35分 113年5月13日23時35分被告陳文川家車庫的鐵門關門時,發出噪音故意打擾原告全家睡覺的安寧 5 113年5月14日23時53分 113年5月14日晚上23時53分被告陳文川家車庫的鐵門關門時,發出噪音故意打擾原告全家睡覺的安寧 6 113年6月2日22時6分 113年6月2日22時6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無 錄影帶 7 113年6月9日凌晨1時13分 113年6月9日凌晨1時13分被告陳文川家車庫的鐵門關門時,又發出噪音故意打擾原告全家睡覺的安寧 113年6月9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3年6月9日02時45分 案號Z113069BQ1N2LX3 8 113年6月12日11時46分 被告故意發出聲響影響原告睡眠,致原告失眠 113年6月13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3年6月13日00時30分 案號Z113069BQ1N2J3Q 9 113年6月18日00時40分 被告陳文川住處車庫關鐵捲門,故意發出噪音打擾原告全家睡覺安寧,致原告失眠 113年6月18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3年6月18日10時37分 案號Z113069BQ1N2R3U 10 113年6月24日00時28分 113年6月24日00時28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無 錄影帶 11 113年7月3日22時53分 113年7月3日22時53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12 113年7月12日00時28分 113年7月12日00時28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13 113年7月13日23時42分 113年7月13日23時42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14 114年1月20日23時6分 114年1月20日23時6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15 114年1月29日22時38分 114年1月29日22時38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16 114年2月11日23時56分 被告陳文川關閉車庫門,發出巨大的聲響,影響原告之居住安寧 114年2月12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4年2月12日16時00分 案號Z114029BQ1N2GVH 17 114年2月19日00時07分 被告陳文川住處車庫的鐵門關門時,發出噪音故意打擾原告居住安寧 114年2月22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4年2月22日18時41分 案號Z114029BQ1N2R7A 18 114年3月24日23時51分 被告陳文川故意妨害原告居住安寧 114年3月25日 ⒈錄影帶 ⒉報案記錄: 114年3月25日00時46分 案號Z114039BQ1N26STS 19 114年5月8日23時37分 114年5月8日23時37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無 錄影帶 20 114年5月19日22時57分 114年5月19日22時57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錄影帶 21 114年5月20日23時44分 114年5月20日23時44分被告陳鳳美關車庫鐵門發出噪音 錄影帶
附表二:
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00:00:00至00:0 5:12 00:12:26至00:17:39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被告陳文川時而走入車庫、時而於路上行走。並分別在影片的00:01:02至00:01:12按6次喇叭,又於00:01:32至00:01:45按多次喇叭00:01:53至00:01:56按多次喇叭,00:02:13至00:02:17按多次喇叭。於00:04:18鐵門放下,至00:04:55鐵門完全放下。 00:05:12至00:0 5:32 00:17:39至00:17:59 被告陳文川右手持手電筒照攝影機,並以左手對攝影機比小指頭。 00:05:32至00:0 5:33 00:17:59至00:18:00 被告陳文川以左手對攝影機比中指。 00:05:33至00:0 6:05 00:18:00至00:18:32 被告陳文川往畫面下方走去,後往畫面左方走去。
附表三:
113年6月2日【檔案來源:2024年6 月份-(陳鳳美關鐵捲門及6 月18日報警錄影音檔錄影音檔) 裡之檔案SNFA7481】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48 22:06:16至22:07:05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斯時為雨天。 下雨聲。 00:00:48至00:00:57 22:07:05至22:07:14 一名女性自畫面左方撐傘走向鐵皮車庫,關閉車庫內電燈後往畫面左方走去。 下雨聲。 00:00:57至00:01:06 22:07:14至22:07:23 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閉。 下雨聲。 00:01:06至00:01:08 22:07:23至22:07:25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1:08至00:01:13 22:07:25至22:07:30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下雨聲。 00:01:13至00:01:23 22:07:30至22:07:40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1:23至00:01:25 22:07:40至22:07:42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1:25至00:01:43 22:07:42至22:08:00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3年6月24日【檔案來源:2024年6 月份-(陳鳳美關鐵捲門及6 月18日報警錄影音檔錄影音檔) 裡之檔案JNVI1258】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08 00:28:20至00:28:28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一女性自畫面左方走向鐵皮車庫,關閉車庫內電燈後往畫面左方走去。 無。 00:00:08至00:00:17 00:28:28至00:28:38 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7至00:00:19 00:28:38至00:28:40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19至00:00:34 00:28:40至00:28:56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4至00:00:36 00:28:56至00:28:57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6至00:00:51 00:28:57至00:29:12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3年7月3日【檔案來源:2024年7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裡之檔案WAKM7480】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04 22:53:25至22:53:30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一女性自畫面左方走向鐵皮車庫,關閉車庫內電燈後往畫面左方走去。 無。 00:00:04至00:00:15 22:53:30至22:53:41 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5至00:00:17 22:53:41至22:53:43 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17至00:00:32 22:53:43至22:53:59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2至00:00:35 22:53:59至22:54:01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5至00:00:46 22:54:01至22:54:12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3年7月12日【檔案來源:2024年7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裡之檔案LDEJ2371】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15 00:28:06至00:28:22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一女性將車庫電燈關閉後站在車庫外,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5至00:00:16 00:28:22至00:28:23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16至00:00:32 00:28:23至00:28:40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2至00:00:34 00:28:40至00:28:41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4至00:00:47 00:28:41至22:08:54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3年7月13日【檔案來源:2024年7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裡之檔案IVUX5942】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14 23:42:27至23:42:42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一女性走向鐵皮車庫,朝鐵皮車庫內按某開關後往畫面左方走去。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4至00:00:16 23:42:42至23:42:44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16至00:00:31 23:42:14至23:42:58 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閉。該名女子又往鐵皮車庫外走去,復又往畫面左方走去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1至00:00:33 23:42:58至23:43:01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3至00:00:46 23:43:01至23:43:13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4年1月20日【檔案來源:2025年1月5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及10月31日錄影音檔中2025年1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裡之檔案CRBO1155】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15 23:06:35至23:06:51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一女性將車庫內電燈關閉後在車庫外徘徊,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5至00:00:17 23:06:51至23:06:53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該女性在車庫外徘徊。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17至00:00:32 23:06:53至23:07:09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該女性在車庫外徘徊。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2至00:00:34 23:07:09至23:07:10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該女性在車庫外徘徊。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4至00:00:37 23:07:10至23:07:13 該女性往畫面左方走去。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4年1月29日【檔案來源:2025年1 月5 月( 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及10月31日錄影音檔中2025年1 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裡之檔案QLGA1668】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12 22:38:35至22:38:47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一女性將車庫內電燈關閉後往畫面左方走去。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2至00:00:14 22:38:47至22:38:49 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14至00:00:30 22:38:49至22:39:06 該女性出現在車庫外。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0至00:00:31 22:39:06至22:39:07 該女性站在車庫外,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1至00:00:44 22:39:07至22:39:19 該女性往畫面左方走去。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4年5月8日【檔案來源:2025年1月5月( 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及10月31日錄影音檔中2025年5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裡之檔案YHDK3206】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12 23:37:48至23:37:59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一女性朝鐵皮車庫內按某開關後往畫面左方走去。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2至00:00:14 23:37:59至23:38:01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14至00:00:30 23:38:01至23:38:17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0至00:00:32 23:38:17至23:38:19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2至00:00:43 23:38:19至23:38:30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4年5月19日【檔案來源:2025年1月5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及10月31日錄影音檔中2025年5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裡之檔案CYZA1367】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10 22:57:35至22:57:45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一女性朝鐵皮車庫關燈後往畫面左方走去。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0至00:00:14 22:57:45至22:57:48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14至00:00:30 22:57:48至22:58:06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0至00:00:32 22:58:06至22:58:08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2至00:00:47 22:58:08至22:58:22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114年5月20日【檔案來源:2025年1月5月( 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及10月31日錄影音檔中2025年5月陳鳳美關鐵捲門錄影音檔裡之檔案JDMY0503】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左上方時間(均為0000-00-00) 影片內容 音訊內容 00:00:00至00:00:18 22:44:51至22:45:11 畫面正對一鐵皮車庫,車庫內停放黑色廂型車及白色小轎車,一女性走向鐵皮車庫,朝鐵皮車庫內按某開關後往畫面左方走去。鐵皮車庫鐵捲門往下關。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18至00:00:20 22:45:11至22:45:12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20至00:00:36 22:45:12至22:45:27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 00:00:36至00:00:38 22:45:27至22:45:29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關閉。 發出較明顯之聲響。 00:00:38至00:00:49 22:45:29至22:45:40 鐵皮車庫鐵捲門持續往下直至完全關閉。 斷斷續續發出聲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