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鄭右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被 告 廖尉靜兼訴訟代理人 鄭翊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託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裁判案由:返還委託款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