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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1號原 告 邱○○被 告 黃○○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下午2時20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前開言詞辯論終結後,復具狀於強制執行程序陳報系爭債權之最新餘額,本院認即有就新事證再與查明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於114年12月18日具狀陳報本院民事執行處,原告迄今已給付之總金額為:357,154元【計算式:①兩造於調解成立後截至114年3月,原告已給付被告312,000元;②原告分別於114年11月20日、同年12月10日給付被告22,577、22,577元③;合計原告已支付被告:357,154元】。兩造如有不同意見,請至遲於114年12月31日前陳報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