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4號上 訴 人 李典容被 上訴 人 許龍升律師即被繼承人周月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萬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