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蔡元寶 蔡雲明洪志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追加被告盛柏泰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1